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