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保守国家秘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