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国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本行政区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者指导本系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