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国家秘密应当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接触。绝密级的国家秘密,经过批准的人员才能接触。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