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应当及时解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