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