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对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时,应当根据情况确定保密期限。确定保密期限的具体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规定。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