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工未经单位允许,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的,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违反与本单位的协议,在离职、离休、退休后约定的期限内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依照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