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除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