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