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