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科技经济合作组织进行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农业试验示范和其他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活动。

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试验基地、工业性试验基地、农业试验示范基地以及其他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机构可以进行下列活动:

对新产品、新工艺进行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

面向社会进行地区或者行业科技成果系统化、工程化的配套开发和技术创新;

为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农村科技经济合作组织提供技术和技术服务;

为转化高技术成果、创办相关企业提供综合配套服务。

前款所列基地和机构的基本建设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国家或者地方有关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