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 第五十八条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