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 第五十九条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