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被甲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卫生防疫人员的指导监督下,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被鼠疫病原体污染
被污染的室内空气、地面、四壁必须进行严格消毒,被污染的物品必须严格消毒或者焚烧处理;
彻底消除鼠疫疫区内的鼠类、蚤类;发现病鼠、死鼠应当送检:解剖检验后的鼠尸必须焚化;
疫区内啮齿类动物的皮毛不能就地进行有效的消毒处理时,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下焚烧。
被霍乱病原体污染
被污染的饮用水,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排放;
被污染的食物要就地封存,消毒处理;
粪便消毒处理达到无害化;
被污染的物品,必须进行严格消毒或者焚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