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 第二章 预防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预防 第二十条 招用流动人员2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向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按照要求采取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卫生措施。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