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被伤寒和副伤寒、细菌性痢疾、脊髓灰质炎、病毒性肝炎病原体污染的水、物品、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被污染的饮用水,应当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排放;
被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或者焚烧处理;
粪便消毒处理达到无害化。
死于炭疽的动物尸体必须就地焚化,被污染的用具必须消毒处理,被污染的土地、草皮消毒后,必须将10厘米厚的表层土铲除,并在远离水源及河流的地方深埋。
被污染的饮用水,应当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排放;
被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或者焚烧处理;
粪便消毒处理达到无害化。
死于炭疽的动物尸体必须就地焚化,被污染的用具必须消毒处理,被污染的土地、草皮消毒后,必须将10厘米厚的表层土铲除,并在远离水源及河流的地方深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