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以及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内设立传染病管理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交付的传染病监督管理任务。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由合格的卫生专业人员担任,由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证件。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