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对传染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进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
依照本法规定,对违反本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行使前款所列职权。
对传染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进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
依照本法规定,对违反本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行使前款所列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