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四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设立传染病管理检查员,负责检查本单位及责任地段的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并向有关卫生防疫机构报告检查结果。 传染病管理检查员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发给证件。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