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