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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加强经济责任制和民主管理,改善经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第三条 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第四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五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破产案件的诉讼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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