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依照本法第三条的规定应当宣告破产的;

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终结整顿的;

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