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七十八条 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八条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第七十七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