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七十七条 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七条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第七十六条 目录 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