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五十四条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五十四条 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