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20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