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