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