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