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