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九章 和解 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九十八条 第九章 和解 第九十八条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第九十七条 目录 第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