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九章 和解 第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九十九条 第九章 和解 第九十九条 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九十八条 目录 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