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九章 和解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九十七条 第九章 和解 第九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九十六条 目录 第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