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八章 重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九十一条 第八章 重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九十一条 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第九十条 目录 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