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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三节

第八章 重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八十九条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第九十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九十一条 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第九十二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第九十三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九十四条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第八十八条 目录 第八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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