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八十六条 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六条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八十五条 目录 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