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申请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七条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申请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被引用 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32. 第一节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