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一节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申请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