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有关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
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的姓名、住址的文件以及任职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有关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
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的姓名、住址的文件以及任职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