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年) 第三十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条 对有前条行为之一的,物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情节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 通报批评; (二) 责令将非法所得退还购买者或者用户; (三) 不能退还的非法所得由物价检查机构予以没收; (四) 罚款; (五) 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六) 对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处以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十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