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年) 第三章 价格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年) (四) 第三章 价格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四) 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规定商品和收费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制定、调整分管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重要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物价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