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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对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物价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进行管理和监督,并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收费标准。 第三十七条 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价格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国家物价局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国家物价局制定。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2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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