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年) 第三章 价格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国家物价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年) (四) 第三章 价格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国家物价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四) 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规定商品和收费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制定、调整分管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重要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应当会商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后报国务院批准;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