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群众价格监督组织监督检查的重点,应当是同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消费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

群众价格监督人员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活动时,应当佩带标志,出示价格检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