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年) 第三章 价格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价格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的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的价格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章的有关条款规定。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