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 第四章 价格总水平调控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价格总水平调控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实行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被引用 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