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 第四章 价格总水平调控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价格总水平调控 第三十一条 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被引用 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第三条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