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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第十五条 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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