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 第九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引用 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94. 第八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