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 第二章 防护重点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防护重点 第十四条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